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吉人字[2007]43号
关于200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国2007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含珠宝)、城市规划师、设备监理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2007年5月9日至25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报名)。
(二)报名地点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富锦路邮局大厅报名(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省人事厅大楼南侧50米)。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组织。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职考办网站
www.jlzkb.com直接下载。表中有关考试类别、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报考科目名称代码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相关毕业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考(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在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并交费后,由报考人员按照《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的相关内容填涂《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须填涂上年度档案号。要认真核对涂卡信息,表卡相关内容必须一致,确保准确无误。如填写或涂卡信息不准确,后果自负。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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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备
注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9月8日 |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编程无编辑功能的普通函数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由考试部门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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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 |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2:00— 4: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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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条件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 |
中专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7年。 |
| 大专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5年。 |
| 本科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 |
|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 取得其他专业毕业的学历,本科以下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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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 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办法是: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凡符合报考条件,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办法是: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为工程、经济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已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已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可免试《经济法》科目;已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可免试《财务会计》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类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门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两个科目的考试。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卡时按《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中考5科的相应代码填写或填涂。
《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分析》两个科目考试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联系,电话:010-84273641,网址:
www.cas-gjac.org。
(五)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凡符合报考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六)报考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的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凡符合报考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八)报考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 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九)报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的科目。
(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十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的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五、考试收费
(一)报考价格鉴证师考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以下简称)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以下简称)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每科考务费61元。
(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务费48元,其他3科每科考务费44元;
(三)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科交考务费44元;
(四)报考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每人考务费56元,其他3科每科考务费48元;
(五)报考国际商务师考试,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交报名费13元,交考务费92元(不含B级外语考试);
报考外销员考试,每人报名费13元,笔答科目每人每科考务费46元,外语口语科目每人考务费22元;
(六)报考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每科考务费44元;
(七)报考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务费每人120元,其余3科每科考务费60元。
(八)报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交报名费13元,报考高级每人考务费172元;报考中、初级每人考务费96元。
(九)报考执业药师考试,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3元,每科考务费44元;
(十)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交报名费13元,考务费72元。
上述考试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市州再留用考务费每人26元。
六、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各类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方式如下:
(一)价格鉴证师考试教材和培训事项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431-8581185。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电话:0431—8952109。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资产评估协会联系,电话:0431-8544807。
(四)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教材和培训事项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431-85311126。
(五)国际商务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外贸厅联系,电话:0431-85637994。
(六)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经贸委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431-82716859、88904527。
(七)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建设厅联系,电话:0431-88924862。
(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和培训由省审计厅负责,联系电话:0431-85265082、85265083。
(九)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及培训事项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431-82761607。
(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在报名现场办理征订。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要把好报名质量关。要按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应认真审查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二是要采集考生照片,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实行考生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并签字的做法。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对和复核报名信息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五是认真做好报名信息上报工作,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时也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级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工作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工作环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三)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附件:1.资格考试报名表
2.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考试 考务
通知
附件1: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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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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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1)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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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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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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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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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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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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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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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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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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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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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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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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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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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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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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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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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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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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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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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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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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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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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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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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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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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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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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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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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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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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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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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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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档案号 |
(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填,新报名考生不填) |
| 考生承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
| 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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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填表、涂卡用)
| 类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代码:33 |
考2科
代码:2 |
代码:01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代码:1 |
|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代码:4 |
| |
考4科
代码:4 |
代码:01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代码:1 |
|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代码:2 |
| |
安全生产技术
代码:3 |
|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代码:4 |
|
|
|
|
|
|
|
|
|